Wednesday, October 3, 2012

無關阿扁



老 公和我算是「速配」的一對,結婚二十多年尚未後悔。不過每次聽到他對來自台灣的年輕留學生高談闊論「感情經驗談」,就會忍不住在一旁嘆氣搖頭,並暗示大家 千萬別當真,聽聽就算了。因為老公可是有三度被日本女友「拋棄」的前科,所以他的經驗談大概只能算是負面教材。為何有這麼多次失敗的案例?實際詳情不明, 不過據本人的判斷,其中的主因之一絕對和〈日本憲法〉有關。

據了解,老公不僅對風花雪月的話題完全沒有天份,他甚至會在約會時提出〈日本憲法第九條〉的議題,而且還要求女朋友對此發表意見。

〈日本憲法第九條〉的內容其實很簡單,它的規定包括了日本放棄戰爭、不維持武力、和不擁有宣戰權的三大原則。

問 題是,從二戰結束至今,全世界都知道日本自衛隊存在的事實。就算不是為了侵略戰爭而設,但在「維持武力」這方面,再多的解釋頂多是耍嘴皮或在文字上作文章 罷了,怎麼掰也很難自圓其說。所以老公認為,要不就廢除自衛隊,否則就該修改日本的憲法;至少「不維持武力」的部分一定要修正。因為,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法 治基礎,不該帶頭撒謊,而一個民主社會中的最基本就是法律的規定和執行;就像美國開國元勛的喬治華盛頓所言:「一個好政府最穩固的支柱就是適當執行的司法」。

事實上,法律對一個社會而言,本來就是「最低標」。然而,正因為是最低標,如果連公平性和「程序正義」都無法確切執行,人們也不用妄想一個國家能有真正的「實質正義」。所謂「程序正義」亦稱「合理的法律程序」(due process of law),就是政府在使用憲法賦予的權力時,一定要尊重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。

也就是說,當台灣人民連署或超過半數表示贊成阿扁前總統儘速「保外就醫」時,相信許多人想要爭取的,並不只是針對阿扁一個人的權益。更重要的是希望台灣能夠確立公平公正的制度,更希望自己的國家是建築於尊重人權的基礎上。

坦 白說,陳前總統和其家族確實是做了「法律不允許的事」(阿扁的自白);財產匯到國外的逃稅行為,當然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。但這些金錢的來源是否為「貪污」 所得,並非任何一個人說了就算數。馬英九的中國黨政府要是真有本事,就該正大光明追查出證據,而不是以破壞司法程序、換法官、和偽證等等的方式來陷人於 罪。至於其他動不動就以「道德」標準來進行「私法」審判陳前總統和其家族的人,這裡要借用一下老公的「兩蛋理論」:要不就是心懷不軌(壞蛋),要不然就是 頭腦不清(笨蛋)的人。

撇開司法審判的程序問題,阿扁在獄中所受到的「特權」待遇,除非是上述的「兩蛋」之外,明眼人應當都看得出來,馬政府是舉「依法行事」的旗幟行凌虐阿扁之 實。否則北監為何要一路隱瞞阿扁的病情?並在醫院的選擇過程中數度公然扯謊?甚至,在北監所指定的台北榮總都已公佈,阿扁有嚴重的八大疾病的報告,也建議 轉至高醫或馬偕醫院接受治療後,北監仍漠視醫師的專業評估,逼陳前總統在「北監」和「北榮」之間二選一,更在北監要求下,發聲明稿「同意接受」這個裁決。 更可笑的是,北監還在事後貓哭耗子的表示:「尊重陳水扁的意願」。

既 然台灣號稱是法治國家,任何受刑人的基本人權都應當受到保護。當一個人被判入獄服刑時,他們失去的人身自由就是社會對他們懲罰,所以才會以刑期的長度來反 映罪行的程度。要不然,難道監獄裡刑期較長的犯人就要被虐待或動刑多一點嗎?即使是死刑犯,國家也沒有權利在行刑之前剝奪他們的基本人權。除非,台灣根本 就是一個掛羊頭賣狗肉的「依法野蠻」的社會。

陳 前總統的人權當然沒有高過其他受刑人的權利,更不可能超越台灣的整體利益。然而,當一個國際間具公信力的〈華盛頓人權行動中心〉的國際人權小組,都已確認 阿扁在獄中所受的待遇,和其健康極度惡化的狀況是低於國際人權的標準時,這個臭名並不只是馬政府要承擔而已,而是整個台灣社會的恥辱。事實上,阿扁總統是 否能夠「保外就醫」的問題,其實也是台灣進行獄政改革的契機。在過去幾年間,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死亡率已過半,高達55.1%;也就是說,這些人根本沒有經過正當的司法審判就被國家機器直接判了死刑。

千萬別把復仇和正義混肴在一起;正義會恢復社會的秩序,但報復只會造成仇恨。

一個充滿詛咒言語和仇恨氣氛的社會,最終又能為台灣人民帶來什麼?


延伸閱讀:
1.舉發法務部長凌虐犯人(洪英花法官)
2.立即偵 以正視聽或還部長清白(洪英花法官)